
对于涉外收养,我国在程序上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由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跨国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交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中国收养组织接到上述材料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帮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2、外国收养人确定了收养对象后,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交收养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5、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